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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纠纷调解站为平台,加快组织建设一是加强组织建设。街道成立了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妇工委、司法、综治、街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形成了街道党工委主要抓、各部门协同抓、各社区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建立了四级工作网络:办事处设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社区居委会设调解站,居民小组设调解员,楼院设信息员。成立了由社区律师、心理专家和社会热心人士组成的社区调解志愿者队伍,构建起多方面参与、全方位覆盖的社区调解网络体系。二是加强硬件建设。街道所辖的社区全部建立了家庭纠纷调解站,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工作室,统一制作了调解站牌子,规范了调解登记、调解申请、调解协议等文本模式,设立了调解站网络设置、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宣传牌。为扩大调解站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专门开辟了2处“调解站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通过法律政策解读、调解案例解析等,帮助居民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协议―回访”的工作流程,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调解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制度》、《调解回访制度》等工作制度,确保家庭纠纷调解站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回访工作制度,调解站实施了“三必访”、“一回访”和“三原则”,即已发生的纠纷必访、特困户必访、老问题户必访家庭暴力纠纷处理后定期回访工作人员依法调解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不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以宣传教育为基础,提高社区居民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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