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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土地征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也出现了诸多乱象,不同程度的侵害着被征收的农民朋友的补偿利益,损害民...
如果批准征收的部门并没有批准的权力、未履行法定的程序,都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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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中,以下征收为违法征地:未经批准、越权批准、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土地供应方式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非法圈地,非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
1.土地征收或征用,不是在于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在于合不合法;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的程序要合法;二是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土地的相关费用。2.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性的,不在于“村干部说的只要大部分人认可”就行的问题。3.征地程序要合法,是指按照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了该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征地的,属于征地程序上的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登记手续并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公告。(依据是《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4.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以上公告内容缺一不可。有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说明这个项目用地已经得到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5)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未经公告该方案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对其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该方案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内容。以上方案就是解决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的相关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6)“补偿每亩2万多”的问题,就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确定的年产值是多少。年产值确定得越高,其补偿得越高;反之则越低。(7)"村上还要提一部分”是不合的。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村委会”,而是被征地的村民小组”。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因此,村干部不能提起此费用。《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2日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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