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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监外执行的一种。有两种情况:①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
累犯患有严重疾病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如果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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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一、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经常发生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引起的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颤动、二度以上房间传导阻滞等。治疗后,心肌梗死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或并发症。三、高血压II期。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并结合肺部感染者。患有肺胸膜疾病和严重呼吸功能障碍,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创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5、各种肝硬变引起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明显的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引起的肢体瘫痪、尿失禁、无法自理者。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等各种脊髓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无法自理等。九、癫痫发作频繁,伴有精神障碍。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或严重继发感染者。11、胶原病引起器官功能障碍,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亢、甲减、甲亢、甲减。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不能自理。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国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十五、心脏、肝脏等重要器官损伤或遗留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器官手术后遗留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严重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明显功能障碍者。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并发尿道损伤,治疗后骨关节遗留运动功能障碍,或遗留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长期不愈者。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无法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受伤,疾病截肢或功能丧失,无法恢复者。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受伤导致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而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一半以上在指掌关节处断裂,必须包括拇指全失。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发生强直畸形,治疗后无法改善,相当于下肢或上肢或上肢和下肢功能丧失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二十三、疗后各种恶性肿瘤没有好转。24、其他类型的肿瘤严重影响身体功能,无法彻底治疗,或全身状况不佳,肿瘤过大,肿瘤与主要器官粘连严重,无法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二十五、伤后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在一米以内)。内耳损伤,疾病引起的平衡障碍,治疗后无法恢复。二十六、上下颌受伤,病后语言不清,咀嚼障碍严重,两者同时存在。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所)确定的二、三期硅肺、煤硅肺、石棉肺;治疗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等职业病后,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疾病等。职业放射线病引起的主要器官有严重损伤。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职业病。28、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疾病(含两种),其中一种必须接近上述疾病的程度。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这属于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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