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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设定临时的住房而被法院查封的,是否可以进行执行

2022-05-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你公公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如果对方提供了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临时住房给你公公居住,则法院完全可以将你公公名下的房予以拍卖,对方实现自己的债权自然不成问题。 至于你们一家居住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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