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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存款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继承顺序为遗赠支持协议,协议优先;无协议、遗嘱、遗嘱继承;无协议、遗嘱的,依法继承。...
死者留下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要想继承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为了保证公证事项的准确性,公证机关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提供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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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确实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友好社团、当地侨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延伸阅读:2010年最新遗产继承法
此情况合法继承人应办理死亡亲属存款继承,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该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如果合法继承人有多人,但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可持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经公证处调查审核,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继承证明书。当然,公证费用有时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如果多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就不能向公证处申办继承证明书,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继承权归属以及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作出判决。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或支付程序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和支取应遵循以下规定:(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身份、提取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转让或者支付手续。(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未向储蓄机构申报遗产继承过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储蓄机构支取或转移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视为正常支取或转移存款,储蓄机构对事后的存款继承纠纷不负责任。(3)在国外华侨、港澳同胞等国内储蓄机构存款或委托银行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申请继承证明,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转让和支付手续。(4)在中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中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存款过户手续按与中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中国订立双边领事协议的外国侨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具体规定办理。(5)继承人在国外,可以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我驻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存款过户和支取手续。(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并归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入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的存款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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