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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消费者要求退卡退费,属于单方终止合同,那么是否能解除合同...
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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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去健身房办了健身卡,与健身房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两方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该履行各自义务,依法行使权利。 2.现在由于工作原由,与健身房工作人员沟通退卡,如果当初书面或表面对退卡的要求、方式、数额等有明确商定的,能够按照商定解决,如果无商定,那么就只能商量解决该问题 3.无书面合同或协议的,能够再次达到赔偿解决协议,议论解决方案 4.如果你不符合退款要求,另一方能够不予退款,这是隶属你方原由导致违约,非另一方职责 5.能够考虑将健身卡转让要回支付的花费
1、当办健身卡时,在健身房和办卡人间,成立了合同关系。 2、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健身房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办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办卡人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3、当健身房不履行合同时,办卡人可以要求健身房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健身房倒闭,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对于办卡人的健身卡里的余额,应该予以返还。最后,预付办卡式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模式,办卡人没有合理理由一般难以退款退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与健身房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其中优惠卡不退卡不退费的条款系健身房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明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如健身房未曾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提示该条款,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项约定无效,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消费者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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