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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你陈述的情况,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也就是说在借款期限到后的6个月内你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的话保证人免责。借款在2007年12月30日到期,假如你不能证明在2008年6月30日前曾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话,现在保证人已经不用再承担责任了。所以,要起诉前你先看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的话会败诉的。 至于起诉借款人,现在还没有到两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主张权利。
可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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