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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首先要搞清楚你弟共同犯罪的罪名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者的法定刑不同,当然你弟作为从犯的刑事处罚也不同的,司法实践中,从犯是比照主犯判刑的,当然具体量刑要考虑辩护意见(有无前科、在共同犯罪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作用多大、有无自首、立功等)。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如下: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乃至其他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要判处死刑,又其他减轻的情节的可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到底哪些情形要判处死刑呢,笔者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政策室的同志沟通后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强奸中杀人的。 2、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 3、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 4、多次杀人的。 5、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 6、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 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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