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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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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可以申请让法官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在本案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2、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4、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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