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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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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的特征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共有商标有以下特征: 第 一、商标权主体的多数性,商标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主体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组织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混合主体组合。 第 二、商标权客体是一个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共有权的指向是同一个注册商标。 第 三、共有商标的取得需要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共同继受取得,这里继受取得可以是受让、继承等行为。 但是由于共有商标存在单方许可或者转让时否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以及收益分配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建议市场主体尽量回避商标共有的情形。
共有商标有以下特征: 第 一、商标权主体的多数性,商标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主体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组织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混合主体组合。 第 二、商标权客体是一个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共有权的指向是同一个注册商标。 第 三、共有商标的取得需要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共同继受取得,这里继受取得可以是受让、继承等行为。 但是由于共有商标存在单方许可或者转让时否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以及收益分配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建议市场主体尽量回避商标共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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