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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罪指的是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一般应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而是否刑拘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定的情节是否...
赃物收集罪是指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是否拘留取决于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的情节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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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行为,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二是少量财物输赢是界定赌博行为与否的标准,即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是赌博行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赌资较大”标准,少量财物输赢与“赌资较大”规定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少量财物输赢与“赌资较大”都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赌博行为的界线,达到“赌资较大”或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是赌博行为,反之,则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 公安部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对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限定。《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中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公安部通知这一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亲属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无论财物输赢多少,都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二是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之间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只有少量财物输赢的,也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从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应用解释看,少量财物输赢的行为,都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少量财物输赢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较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赌资较大”是从正面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赌博行为,达到“赌资较大”的就是赌博行为;少量财物输赢则是从反面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娱乐活动,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则不是娱乐活动,是赌博行为。一句话,“赌资较大”与少量财物输赢是等同的。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构成赌资较大,作为赌博违法行为来处理。未达到“赌资较大”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是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这就是说,“赌资较大”是某一行为是否是赌博行为的界线和认定标准。这也就意味着赌博行为的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是同构的,构成赌博行为的,就应该受行政处罚,赌博行为的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之间不存在过度阶段。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是娱乐活动,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是赌博违法行为,且应受行政处罚。 既然,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是娱乐活动,不是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赌博违法活动中,对于那些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打麻将、玩扑克、“二八杆”、“百家乐”等活动,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作出处理决定呢。我们在治安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办案单位对于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往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将少量输赢的财物作为赌资予以收缴。然而,从上面的分析结果看,这一做法在适用法律上是不严谨的,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既然不是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了,更不能对少量输赢的财物作为赌资予以收缴了。那么,是不是视为“没有违法事实”,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终止对案件的调查呢?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正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谨慎起见,办案单位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按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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