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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其他股东要不要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名义,一种是公司名义:个人名义: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属于个人债务,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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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一般来说都公司应当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其次,个人独资公司,个人股东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第三,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应当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连带担责任。 根据以上所说,第一种情况股东个人不用偿还公司借款,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属于个人债务,其他股东没有责任。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要区分实际情况,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账户,第三人不知情,属于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该股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可以追偿。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够认定为公司债务的,按个人债务处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该自然人股东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具体到上述借款合同,股东甲是自然人股东,也并非高管或董事,其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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