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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影响刑事量刑的因素较多,如年龄、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动机、所涉金额、犯罪后果、社会影响、自首、立功、坦白、累犯、主从犯、取...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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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罪量刑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1、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3、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四、抽头渔利总额超过3万元的; 五、赌资总额超过30万元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超过120人。
根据《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赌资的认定 :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赌博用品; (2)代币、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3)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赌博赢得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常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因此,在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外,如果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和转移赌资,账户中的资金可能被默认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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