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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两周岁以下原则判归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上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环境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情形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一、男方争夺的有利条件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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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第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第 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第 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有证据证明,男方不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对于小孩的成长不利。例如个人有恶习,暴力倾向,对孩子不管不问,经济上,等等方面……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读的; 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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