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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或隐藏枪支。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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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 2、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以下义务,如果他违背了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见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责任,不能见死不救;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如消防员看到有火灾不救;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如一大人带着一未小孩出去玩,孩子落水,大人必须救助。
袭警罪不适用于辅警。 袭警罪对于犯罪主体身份有严格要求。袭警罪的保护对象不包括辅警。但辅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例如在出警的现场遭受殴打、阻拦,那么实施殴打等行为的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不过罪名可能是妨害公务罪。辅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警察。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雷洋案"中警察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的解释是:邢某某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对邢某某等人定性过程中,应当避免两种错误认识:一是将职务强制行为等同于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七条,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在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水涨船高”的现象,如果执法对象试图逃跑、跳车或挣脱,反抗程度越激烈,导致相应的强制力随之升高,不能将法律允许的强制行为等同于伤害行为。二是将执法过限行为等同于故意伤害行为。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但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并不是打几拳、抽几嘴巴,而是要达到特定的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从案件事实来看,掌掴面部等行为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不能将执法过限行为一概等同于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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