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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暂住证办理需要10日。《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
青岛暂住证需要10天。《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16岁以上在本市工作、经商拟暂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应当申请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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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着身份证和1英寸的照片,在居住地和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处理2、非青岛户籍的员工在开发区加入保险,需要身份证的原件。暂时滞留证和结婚证(在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处理)1、处理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障费6个月以上的人员;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3、购买住宅或者在住宅管理部门注册住宅的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障费的4个月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人员的居住证明书。二.办理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 。4、《流动人口结婚证书》(育龄妇女提供)3、处理流程1、流动人口持有申请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书》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印刷《收据通知书》提交申请人。
暂住证办理需要十日左右,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
一般来说,居住证会在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发放,但是最迟不能超过受理之日起的30日内发放。《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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