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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从犯只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一个案件的最终定罪量...
秘密窃取是指利用不易被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产占有为己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分其他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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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行为人假借施法消灾调包财物,因为被害人拿出财物是为了要被告人帮助“施法消灾”并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故对该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论处。(2)秘密窃取具有相对性,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之行为相对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没有被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属于秘密窃取。如盗窃公共场所的电动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但对于大街上过往的行人并无秘密可言,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但如果在事实上却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觉而出于某种原因未作出反应,行为人之行为也应构成盗窃罪。如甲进入乙家盗窃,乙虽然暗中察觉了甲之行为,但惟恐受甲之伤害而惧于对其采取阻止措施,从而使得甲之行为得逞。虽然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之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自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了其不法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尽管控制者没有发现,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窃取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可打电话要求警察上门调查取证,以固定证据。根据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8种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指未满1周岁) ④、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注意,这里也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但不能再羁押了) 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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