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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可以撤案的。依据相关规定: 1.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
刑事案件多由公安局调查,检察院起诉,不是受害者起诉,当然受害者没有撤销诉讼的权利。在自诉案件中,是否起诉的权利属于被害人,被害人有权起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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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诉案件,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承认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一项或者多项涉嫌犯罪。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果实。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诉案件的撤诉问题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前一种是人民法院对撤诉行为的积极审查机制,后一种是解决人民检察院消极诉讼行为。 所以,一般公诉案件的撤诉只能有公诉人,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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