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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使用的条件具体如下: 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
债权人代位权使用的条件具体如下: 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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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情形具体如下: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不适用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合同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合同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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