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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都要求要房子,经双方同意可以采取...
首先,房产证上写明双方名字的,除有特别约定外,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其次,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署名的,需要结合登记结婚时间、出资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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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都要求要房子,经双方同意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由价高者得;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法院通过拍卖房屋后分割房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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