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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追讨债务时,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
视情况而定。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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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条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昨日,@平安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经检察机关批准,2014年6月13日,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依法执行逮捕。对浦志强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律师浦志强曾代理任建宇劳教案、“上访妈妈”唐慧案。今年5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证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律师浦志强被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市第一看守所。同为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屈振红,是浦志强的外甥女。屈振红说,浦志强是在5月5日早上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的,但取完电脑后又在警方陪同下被带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武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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