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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避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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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没有如下情形,您无法申请法官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时候需要回避。主要包括:法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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