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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财产按照同居财产分割,也就是共有关系进行处理。一般是按份共有,如果没有证...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因此不属于离婚,属于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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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财产按照同居财产分割,也就是共有关系进行处理。一般是按份共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按份共有,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财产按照同居财产分割,也就是共有关系进行处理。一般是按份共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按份共有,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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