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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5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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