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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延期审理,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无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有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如果离婚诉讼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且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可以做缺席判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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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10月22日王某(男)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张某家中,无子女。由于王某受雇于他人出海打渔,经常不在家,张某便趁机与他人同居,王某发现后遂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放弃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将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张某后,张某既不到庭说明情况,也不到庭应诉。 [处置意见] 该案究竟应如何处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其不到庭便无法查明事实,应适用拘传,将张某拘传至法院开庭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首先,我们探讨一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在收到诉状及传票后,明知原告所诉的内容,却不及时到庭说明情况,也不到庭应诉,其对婚姻所持的漠视态度是显而易见的,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结婚时间短,且被告系再婚,婚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其次,本案是否适用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有关适用于拘传的情况:“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案中,不涉及赡养、扶养问题,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无子女,也不存在抚育方面的问题,由于原告在诉讼请求当中放弃了分割财产的权利,本案也不存在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问题。更何况,如果张某认为双方在财产方面有争议,其完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另案处理。因此,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时判准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应当包括离婚的自由,男女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的请求。现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无动于衷、拒不到庭的行为,导致法院无法对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进行调解。法院基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可行的。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原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中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但进行缺席判决需要谨慎处理,看是否满足缺席判决的条件要求,关系到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利益的大事,不能违法进行缺席判决。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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