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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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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扣除:一、租赁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二、租赁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三、租赁住房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就业所在城市,没有就业单位,经常居住在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所有行政区域。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房租。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下: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笔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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