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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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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专门性、技术性事项需要鉴定或检验的,由调查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办分管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调查事项,调查人员人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或《检验委托书》并附送需要鉴定的物品或材料,委托法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调查人员不得委托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下属部门、机构开展调查活动。但是上述部门、机构可以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调查活动或者对答辩期内提供的证据材料等作出说明。 调查人员认为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保全措施。 调查人员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对摘抄件或者复印件应当由被查阅的组织或者单位加盖印章,并由调查人员署名和注明摘抄或者复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行政复议法三十三条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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