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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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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可以个人委托,程序: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完善了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 1、原办法规定,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鉴定意见书上复核人签名,有的则无。 2、修订版《通则》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相比,修订版《通则》施行后,复核是必经程序,复核人必须在鉴定意见书上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否则就会导致鉴定意见的效力因欠缺这一必要程序而受到重大影响,甚而无效。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具体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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