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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1%,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9%,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人员致残七级至十级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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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1%,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3、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4、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综合保险是上海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在单位为其缴纳了“综保”费后,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到三项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待遇、老年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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