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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应诉的方式: 1、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2、在限期内提交答辩状; 3、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4、如认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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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诉讼法称为本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讼原告为被告,向被告法院提出的独立反诉。案件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了反诉,第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很多人都知道民事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那么刑事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吗?答案是肯定的。那怎样追加呢?由于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审理,如果刑事案件立案后需要追加被告,被害人和其他知道此案事实的人通常需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说明事实。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起诉讼,就没有追加被告的说法。如果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追加被告主要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追诉漏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第五百七十四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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