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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的承担情况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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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学校不是监护人,你作为父母是监护人,因此,你作为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地替代责任。2、学校不是监护人,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本案中,你未说清楚是在课上,课间,还是活动中,因此,你如果认为学校有过错的话,你应该查明相关事实。如果学校确实有过错,如不管理学生,放任不管等,可以认为有过错。3、学校只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多少过错由法官根据案情确定。4、你本身作为伤害方要负赔偿责任。对方虽然受害,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5、你儿子13岁,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即使造成对方伤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你不用怕。6、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会考虑赔偿一些的。7、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官一般会要求进行鉴定,确定换牙的次数,每次的费用的。 7、就学校的过错,由于你儿子超过10周岁,你应该负有过错的举证义务。
学校没有过错就不会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学校应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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