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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您当时有报警吗?如果现在还住在一起,对方再次对您家暴,请您尽快报警,报警记录是对方家暴的有力证据。2周岁以内的孩子,会倾向于判给女方,但也不是绝对的, 2-10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是平等争夺抚养权的, 法官会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日后成长环境、男女方各自的经济状况、家庭状况等因素考虑,孩子一直由谁照顾长大的呢?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解决了您的疑问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限定,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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