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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驶机动车,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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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立案规定,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诉。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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