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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按一年算一个月,不到一年的算半个月,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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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如果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法院会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 《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可以延长三个月、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期限为六个月,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经本院院长批准、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可以延长两个月、自治区,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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