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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警察对吸毒人员进行的尿检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完全可以用于处罚违法嫌疑人的证据。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吕先生声称自己和严女士是夫妻,两人为购买二套房产,回避高额税费,便协议假离婚。不料,吕先生净身出户后,妻子却假戏真做,还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购房款90万元。近日,西城法院已受理该案。严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吕先生于2013年7月向严女士借款90万元用于购房,后严女士多次催告,吕先生拒不还款,故诉至西城法院请求判令吕先生偿还借款90万元。吕先生辩称,其与严女士原为夫妻,两人为了在北京买第二套住房时,能少缴税才签署离婚协议。由于当时是假离婚,两人商议后决定,吕先生净身出户,由严女士借给吕先生9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据吕先生介绍,第二套住房购买后不久,妻子突然反悔,将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要求他返还90万元购房款。吕先生认为妻子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而且自己净身出户,无任何钱款,已被迫背井离乡去外地打工,因此不同意偿还购房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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