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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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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患者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又称私人的生活秘密,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隐私权一般表现为非法搜集、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和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秘密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对隐私权的保护归并到对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之中。 实际上,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它与名誉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1999年5月开始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接触或窥视患者的身体。 医师在诊疗时,检查患者的身体,需得到患者的同意。如果患者不同意,医师就不能强行检查,否则就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二是散布患者的私人信息。对患者生活信息秘密保密权的侵害,包括身体缺陷、心理缺陷、患有碍社会风化的疾病等。这些私人信息一旦散布出去,在造成患者精神痛苦的同时,亦会引起患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减损。如某音像出版社为拍摄一部反映计划生育情况的专题片,在未经产妇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分娩室,观看、拍摄了产妇分娩的全过程。音像出版社和医院的这一行为,侵犯了该产妇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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