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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理,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
发生特殊涉外交通事故的,交警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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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一)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立即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上报基本情况,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二)划定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五百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天气情况造成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需从距来车方向一千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并停放警车,打开警灯或电子显示屏示警;(三)控制人,疏散无关人员,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四)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五)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主要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返还;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采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送达其所在机构;没有机构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在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经核实,确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检、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有关情况,损害赔偿事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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