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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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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馀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归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不能: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及14条的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统筹账户不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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