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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间人是不知情的,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中间人知情或者有故意性质,可按集资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按照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追究其刑事责任。...
1、集资诈骗中的中间人如果对集资诈骗行为不知情,那么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对集资诈骗知情仍参与,且集资诈骗数额较大,那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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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中的中间人如果对集资诈骗行为不知情,那么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对集资诈骗知情仍参与,且集资诈骗数额较大,那么构成集资诈骗罪,按照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一、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二、量刑标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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