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
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们结婚一年后,我们一起出资买了一套房子。我出资12万,他出了26万。请问,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该怎么分?房子升值部分怎么分?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跟出资额没有任何关系。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参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割。最后,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由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增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房子的分割而分割。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吴先生的父母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房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先生认为其父母的出资应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小姐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争议焦点:由于吴先生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吴先生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吴先生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吴先生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小姐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特别提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 (1)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一人名下的,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吴先生一人所有; (2)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小姐一人名下的,若周小姐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 (3)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周小姐俩人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