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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
国家和各地方是在2016年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再婚夫妻各有一位子女,再婚之后想再次生育子女,需要夫妻俩到一方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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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你的情况不符合该条款规定,因此不允许再生育一胎。附: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根据经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现在都开放二胎了,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子,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之前有一个孩子如果再婚可以再生一个为了家庭和谐还是应该跟孩子做好沟通保证不会为了二胎忽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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