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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应按一定程序办理,因为不是每个违章建筑都需要拆除,不按程序办理,容易造成很多社会问题。所以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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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的流程:第一步,拆除违法建筑的流程——立案是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受投诉、通报等事实和资料后,发生或存在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调查行政事件。在程序应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调查违法建筑:一是计划局或计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违法建筑由它管理。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说,有名的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是否有权管理违法建筑,主要取决于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许可,例如北京、城市管理部门得到北京市政府的许可,因此那个有名的济山庄违法建筑是城市管理要求期限自己拆除的。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其执法范围在乡村、村庄规划区域内,简而言之,农村违法建筑由其管理。除上述部门外,其他部门无权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国土局和国土所、住宅和城乡局、住宅管理局等调查违法建筑是错误的。第二步是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调查程序在调查中,第一,调查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调查人员应积极出示执法证书。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不出示执法证明书。面对这种情况,建议受到处罚的人自愿出示证明书,记录证明书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号码等),使将来的维权变得容易。第三,在被问及并签署记录时小心。首先,不要害怕。大多数拆迁家庭一旦被政府人员询问或调查,就会吓死一半。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经常在恐惧和恐惧中犯错误。第二,不要说不应该说的话。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用强迫利益诱惑的手段,如果不诚实说明的话,就会严格处理。三是在笔记本上签字要小心。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记录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记录。当执法人员要求你签字时,你必须清楚地看到记录上的内容。如果你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与事实不符,你必须要求他们修改。如果执法人员不愿意修改,建议你不要签字。如果确认记录没有问题的话,请注意。一是记录是几页纸,一定要每页签字,二是最后签字时一定要在记录的内容上签字,不要留出太大的空间,以免他们背着你追加内容,三是不要忘记写日期。第三步,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决定程序第一,听取陈述,申辩主要保证受处罚者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通常书面通知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不听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第二,听证开庭是指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在作出决定之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 2、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3、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4、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 5、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
法院能否介入拆除违章建筑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种情况是:非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第二种情况是:通过诉讼申请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种情形即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适用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介入拆除违章建筑之前是维权的好时机,在收到《房屋强制拆迁强制书》时,应当把握好诉讼和复议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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