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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条款的解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022-03-08
劳动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是指用人单位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劳动者的住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这是劳动者可能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目前,我国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在以下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工具。职业危害防护,即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关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约定其他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是《劳动合同法》提醒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可能需要约定的内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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