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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本案,原告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两个...
一、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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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也就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刑法上,应该正确把握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将其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且在支付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为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可认定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盈余报酬不一定是利息。无论是行为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利息还是以其他名义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借款人因使用转贷资金而需要支付的报酬。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以“利息”方式收取。第二、数额需达到立案标准。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的,也属于高利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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