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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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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构成如下: 1、主体要件:此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即本罪主体为不特定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此处的故意,是指知道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对象要件:本罪对象为武装部队印章。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用。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鉴和证明书是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书和手段。伪造、改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行为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名誉,危害防卫利益。本罪侵权对方是公文、证件、公章,而且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公章。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知、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准、信件、电信、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在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紧密相连。(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伪造、改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模仿有权发行公文、电信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信的,也伪造公文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不要求伪造的假文件证明书、印鉴和真实的文件、证明书、印鉴完全一致,只要足够乱真即可。重要的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是鉴定公文、证明书、印鉴真伪的标准。如制作权的人在职务范围内,即使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内容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制作权。内容虚假会破坏发行证,发行单位的信用和信用,但这与没有制作权的人以武装部队的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明书、印鉴、武装部队的信用和信用破坏性质不同。因此,本法规定,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构成本罪。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改造是指用涂改、擦拭原有有效的公文证明书的印鉴、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变其真实行为。例如,在有效的介绍信中模仿原来的笔迹添加内容等。变更证明书的有效日期,变更公文的发行日期和公司,变更证明书所有者的名字、身份等。买卖是指以利益为目的,将军用公文、印鉴、证明书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买卖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的,也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的,也可以是从别人那里偷窃的,也可以是欺诈的,也可以是抢劫的,也可以是用别的手段得到的。无论从哪里来,无论是真是假,买卖武装部队的文件、证明书、印鉴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以虚构部队的名义伪造公文、证明书、印鉴进行犯罪活动,实施什么罪行决定什么罪行,不得以本罪论处。行为者伪造、改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后,冒充军人欺诈或进行其他欺诈犯罪是手段关系,选择重罪一般是后者从重论所,但构成犯罪不能构成他的罪行,必须根据本罪治疗犯罪科。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3种,犯罪对象有3种。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结合实行其中的几种。例如,盗窃军用文件后进行变造,伪造印鉴,制作伪证、伪造印鉴等。行为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成本罪。但是,在确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决定。如果行为者只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就会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罪,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的罪,但是不实行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的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并不要求伪造的假公文证件、印章与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乱真即可。关键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一点是鉴别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标准。如果有制作权的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违反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并未受到侵犯。虽然内容虚假会败坏发证、发文单位的信誉与信用,但这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武装部队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件、印章,对武装部队的信誉与信用的破坏是性质不同的。因此,本法规定,凡无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则构成本罪。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有效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换其真实的行为。比如在有效的介绍信上模仿原来的笔迹增添内容等。涂改证件的有效日期,改动公文的签发日期或单位,改变证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谓买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军用公文、印章、证件出让给他人的行为。买卖的对象即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或拥有的,也可以是从他人那里盗窃、诈骗、抢夺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不论其来自何处,亦不论其是否真假,只要买卖的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构成本罪。行为人以虚构的部队名称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进行犯罪活动,实施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如果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后并以此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或者进行其他诈骗犯罪的,属手段牵连,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一般是后者而从重论处,但构成犯罪却不能构成他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科刑。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犯罪对象是三种。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结合实行其中的几种。例如,盗窃军用公文以后进行变造、伪造公章并进而用以制造假证件、假印章的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如果既伪造又变造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就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但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当中,需要有相应的证件和印章予以支持,因此武装部队的印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如果有人员变到部队的印章或者是公文的,将会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需要对此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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