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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谁主张,谁举证”这...
一般都是有提出离婚方负责举证的,例如感情破裂等的证据。而另一方也有责任负责辩解,同时也要提出相关的不存在理由,如果没有证据,那么法院则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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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自诉人承担,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自诉人举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应承担败诉的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是:(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在这七种证据中,(一)、(六)、(七)三种证据自诉人要收集很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有为自己推脱责任之嫌;证人证言中,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言有可能偏袒一方,而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有的又不愿或不敢如实作证。在这种情况下,仅凭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在被告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又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佐证时,自诉人很难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对自诉人是很不利的。 我们认为,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不能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绝对化,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要将自诉人举证与被告人举证结合起来。自诉案件的有罪证据必须由自诉人提供,但自诉人已提供有罪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2、要将诉讼当事人自行举证与委托代理人、辩护人举证结合起来。那些当事人无法收集或不宜由当事人去收集的证据,要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去调查收集。 3、要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必要的调查取证结合起来。人民法院不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但不等于取消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当然,法官取得的证据也应交控辩双方质证。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或是一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除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财产性、人身依附性的特征。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上述特征,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 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及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两者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材料均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有举证能力的。 因此,法院在审理具有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没有拖欠工资、福利待遇等。若举证不能,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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