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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
同居关系中的人身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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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未婚同居一般由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双方能够就离婚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未婚同居一般由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双方能够就离婚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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