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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否能在离婚时满足性功能要求?

2024-12-2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否有性生活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这仅能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或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若性生活不和谐,则可能影响夫妻感情,严重的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若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则民法典规定该情况属于可以离婚的范围,您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许离婚。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许离婚。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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