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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特征有哪些

2023-10-16
公司清算的分类及特征 在理论上,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公司清算可以有多种分类。但在我国,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只有一种,即按照清算方式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公司以自行清算为原则,即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首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行组织清算,因为公司清算本应属于公司意自治的范畴,在公司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了结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是公司股东的权利,无须外力介人。但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基于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出于对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强制清算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进行的清算。实践中,需要把握这两种公司清算类型的特征,以免与其他概念相混淆: 首先,自行清算不是任意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而进的清算,它并未被我国法律所承认。自行清算不受公权的干预,主要反映为公司内部自愿的行为,充分尊重股东在实体上的决策自由;但由于清算必定牵涉外部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必须以科学、公正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从而保障公司财产的合理分配。《公司法》中有关清算程序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款,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且不得经章程和股东决议而随意变更。 其次,强制清算有别于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虽然也是人民法院介入的清算,但其与破产清算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适用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一大标志是公司资不抵债,而强制清算适用于公司怠于或无法自行清算的场合,一般来说,其公司资本被认为是充足的。 第二,清算目的不同。破产清算以债权公平受偿为目的,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起到关键作用。强制清算的目的是在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剩余资产于股东,因此,不存在所谓债权人会议,而公司股东拥有相当的话语权。 第三,公权介入的程度不同。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处于中心和指挥地位,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到破产程序的终结,每一个环节均由法院主导;强制清算程序仅仅是对公司自行清算的一种督促与引导,股东权利仍有相当体现,人民法院仅以监督者的身份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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