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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仍可随时请求履行,储备人仍当继续履行。 2.债务人减轻责任 (1)注意义务...
债权人自债务人提出履行时起,负迟延责任。受领迟延产生以下效果: 1.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仍可随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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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债权人迟延后,债的标的物为动产的,债务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2.约定利息的停止:债权人迟延后,因金钱债务所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3. 增加费用的赔偿:债务人可以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增加的必要费用包括提存费用、货物往返运送费用、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路费、通知费用、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等。 4. 向债权人的风险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中可以看出,风险负担的主转移从约定交付之日起发生。 5. 债务人解除合同: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为:一般情形下,迟延承诺属于新要约。如果正常情形下可以到达,因其它原因导致迟延到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一、什么是受领迟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领迟延,另一是债权人未尽其他协助义务。其中,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迟延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二、受领迟延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前述,债权人通常没有受领的义务,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债权人才有受领的义务。当债权人负有受领的义务时,债权人违反此义务构成迟延的,债权人应负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下主要介绍债权人没有受领义务时,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在没有债权人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依债的内容履行债务,原则上对轻过失也应负责。而在债权人迟延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二)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 债权人迟延后,债的标的物为动产的,债务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三)债务人解除合同。 债务人解除合同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停止支付利息。 债权人迟延后,因金钱债务所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五)缩小孳息返还范围。 依照债的内容,债务人有收取由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义务,并负有将其返还债权人的义务。在债权人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经收取的孳息,对标的物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的义务;对已经收取的孳息,就其减少或者灭失,仅在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时负责。 (六)债务人有权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债权人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七)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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